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十二五”期间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现就做好2011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项目任务
组织1万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从中选派400名出国进修;组织4000名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到企业实践。
组织4500名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在国内接受培训,组织500名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到国外接受培训,组织5000名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到企业接受顶岗培训。
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项目
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
各省(区、市)申报程序与要求:各省(区、市)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培训专业目录》(见附件1)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分省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拟定参加培训的专业和人数,填写《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任务分解表》(见附件3,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独填写,下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至教育部、财政部。
各地申报的培训专业,限定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培训专业目录》(附件1)范围内,并突出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教师的培训需求,兼顾专业及人数分布的平衡。
培训机构申报程序与要求:拟申请承担国家级培训的培训机构,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培训专业目录》(附件1),填写《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申报书》(见附件4),报至教育部、财政部。
申报培训任务的机构,原则上为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且在2011年基地评估中取得“合格”等级。培训机构所报项目须具有专业优势和工作基础,每个机构申报的专业数最多不超过10个(每份申报书只能填写一个专业)。
教育部、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评审后,公布下达年度培训任务。各省(区、市)出国进修人员的推荐工作另行部署。各地名额分配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分省名额分配表》(附件2)。
2.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
各省(区、市)申报专业和人数的程序与要求:各省(区、市)根据《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2011年度名额分配表》(见附件5),结合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队伍状况,拟定选派专业和人数,填写《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2011年度任务分解表》(见附件6),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至教育部、财政部。
各地申报的专业,原则上限定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培训专业目录》(附件1)范围内,并突出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青年教师的培训需求,兼顾专业及人数分布的平衡。
各省(区、市)推荐企业的程序与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产业优势,推荐3~5个不同行业的企业,组织企业填写《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2011年度岗位安排表》(见附件7,每个专业方向填写一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至教育部、财政部。
各地推荐的企业,应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覆盖专业面广,具有校企合作和开展职工培训的经验,能够提供教师实践所需的岗位、指导教师(师傅)和基本生活条件。各地推荐的企业,专业覆盖面可大于本地需求,实践岗位全国统筹使用。
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可直接向教育部、财政部申报。企业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培训专业目录》(附件1),拟定接收教师实践的专业方向和岗位数,填写《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2011年度岗位安排表》(附件7),报至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汇总评审后,公布各地教师企业实践任务及具备项目资格的企业名单。
三、高等职业学校相关项目
各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战略部署和本地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指导本地区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制定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形成国家、省级、学校三级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素质提高系统。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分为国内培训、国外培训、企业顶岗培训,名额分配详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分省名额分配表》(见附件8)。培训对象原则上为全国非示范(骨干)高职学校专业骨干教师,优先安排国家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专业、区域重点发展产业对接专业,同时兼顾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国内培训任务原则上由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承担,培训期4周,主要学习专业领域新理论、前沿技术和关键技能;国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该国家合法运营资质,原则上应享有较好的国际声誉,培训期4周,主要学习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先进教育技术和课程开发手段;顶岗培训企业必须是行业内领军型企业,在技术、规模、产值等方面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培训期8周,重点熟悉相关行业企业先进技术、生产工艺与流程、管理制度与文化、岗位规范、用人要求等。
各省(区、市)要按照项目要求,科学制定本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与教学能力提高规划,培训任务主体应安排在省内完成。为促进省际交流和优质资源共享,各省(区、市)国家级培训应至少安排10%的任务量,利用省外资源完成。
四、职业院校兼职教师推进项目的相关实施工作
职业院校兼职教师推进项目于2012年启动实施。各省(区、市)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的资金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央财政将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五、材料报送方式及其他事项
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申报材料,需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师资与科研处、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处各1份,并同时通过中国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www.cvett.cn)“项目申报”专栏提交。
2.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申报材料,各地需提交省(市、区)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与教学能力提高规划、《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分省任务分解表》(见附件9)和拟安排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案(主要包括:机构背景与培训能力、培训专业范围、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实施步骤、考核办法、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处各1份,并同时通过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教师园地”专栏提交。
3.申报材料的书面寄送和网上提交,截止时间均为12月25日。
六、联系方式
1.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师资与科研处联系人:郭春鸣 刘宏杰 王克杰 李新发
电 话:010-66097233,66097715,66097046
传 真:010-66020434
电子邮箱:moeszc@moe.edu.cn
高职与高专教育处联系人:范唯 王学东 张月
电 话:010-66096232
传 真:010-66096232
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2.财政部教科文司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
教育二处联系人:
电 话:010-68551282
传 真:010-68551400
电子邮箱:jkwsjyc@yahoo.com.cn
各省(区、市)和培训机构可登录中国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浏览、下载本文件。
附件:
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培训专业目录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分省名额分配表
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任务分解表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申报书
5.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2011年度名额分配表
6.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2011年度任务分解表
7.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2011年度岗位安排表
8.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分省名额分配表
9.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分省任务分解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8: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2011年度分省名额分配表
地区 |
国内培训(人) |
国外培训(人) |
企业顶岗培训(人) |
总计 |
4500 |
500 |
5000 |
北京 |
90 |
10 |
100 |
天津 |
95 |
11 |
105 |
河北 |
245 |
27 |
270 |
山西 |
120 |
13 |
135 |
内蒙古 |
90 |
10 |
100 |
辽宁 |
105 |
11 |
115 |
吉林 |
60 |
7 |
65 |
黑龙江 |
100 |
13 |
125 |
上海 |
55 |
6 |
60 |
江苏 |
445 |
49 |
495 |
浙江 |
155 |
17 |
170 |
宁波 |
20 |
2 |
20 |
安徽 |
235 |
26 |
260 |
福建 |
115 |
12 |
125 |
厦门 |
20 |
3 |
25 |
江西 |
220 |
24 |
245 |
山东 |
275 |
30 |
305 |
河南 |
285 |
32 |
320 |
湖北 |
245 |
27 |
270 |
湖南 |
275 |
30 |
305 |
广东 |
245 |
27 |
270 |
广西 |
145 |
16 |
160 |
海南 |
25 |
3 |
30 |
重庆 |
105 |
12 |
120 |
四川 |
180 |
20 |
200 |
贵州 |
85 |
10 |
95 |
云南 |
105 |
11 |
115 |
西藏 |
5 |
1 |
5 |
陕西 |
155 |
17 |
170 |
甘肃 |
85 |
10 |
95 |
青海 |
10 |
1 |
10 |
宁夏 |
30 |
4 |
35 |
新疆 |
70 |
7 |
75 |
兵团 |
5 |
1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