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在职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
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excel格式)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银联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4、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
二、保障计划和保障费
第三条每人每年60元参加保障计划。
第四条每人只能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
三、保障期限
第五条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十六期(2021年度)活动保障期限未满的,仍适用第十六期保障办法。
四、保障服务
第六条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
保障服务项目 |
内容及条件 |
补助标准 |
重大疾病补助 |
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给予一次性补助 |
30000元 |
职工住院自付 费用补助 |
职工住院医保起付线以上产生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的床位费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不在保障范畴。 |
20% |
职工亡故慰问金 |
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亡故 |
5000元 |
事故致残补助 |
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时间以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时间为准。 |
5000元 |
一般住院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50元/天,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补助住院天数最高30天 |
50元/天 最高30天 |
说 明 |
1.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补助时间以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时间为准。 2.新生儿是指0-28天内的婴儿,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份。 |
第七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事故致残鉴定伤残等级(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事故致残补助即告终止。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第九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五、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非在职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障人,不予提供各项补助(慰问)金的保障服务,法定退休年龄达到之前已参加的除外。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住院相关补助金保障:
1、欺骗、故意行为;
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
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进行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
5、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和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境外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6、常规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8、超出普通住院床位费的费用部分。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重大疾病补助金补助:
1、在参加本保障前已患有的同一大类重大疾病;
2、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4、虽确诊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
5、因主观故意行为致伤,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事故致残补助金或职工亡故慰问金:
1、被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身疾病、自伤、自杀,或因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
3、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因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六、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医疗互助保障以下补助金,应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一般住院补助和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住院补助金申请表》;
(2)出院记录复印件;
(3)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复印件;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
(2)住院病历(入院记录);
(3)相关病理及检查报告;
(4)出院记录或小结;
(5)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2)、(3)、(4)项需加盖医院复印专用章(红色)。
3、申请事故致残补助金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故致残补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职工亡故慰问金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亡故慰问金申请表》;
(2)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构出具的有标注死亡时间的户口注销证明;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十六条 申领各类补助金、慰问金应在被保障人出院或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180天内向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应事先向市总工会报备。各项补助金经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被保障人工会会员卡(或银行卡)转账支付。
七、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互助经费使用实施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对活动开展情况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九条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金保障的,应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本期全部保障服务,所骗取补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将在全市通报,并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办理职工医疗保障所需制式表格,均可在“厦门工会网(http://www.xmzgh.org/)/办事大厅/医疗互助”栏目下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