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工字〔2018〕2号
关于印发《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会小组:
现将《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华厦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厦门华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主要行使四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具体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工资调整、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生活福利、教科研奖励办法、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教职工职称评定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
(二)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三)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侯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四)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召开教代会要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起草文件。
1.大会召开前,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
3.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学校党组织发文(批转)实施。
4.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等文件。
6.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段:开好预备会
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并由其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按照每次教代会的中心议题确定好大会日程,在预备会通过后,按照日程安排开展正式会议各项议程。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宣传贯彻大会精神,各司其责、检查督促,抓好大会决定和决议的落实。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如出现教代会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决议(经校党委同意)的具体建议。而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其中,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依据《厦门华厦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做好教代会档案工作。教代会档案资料设正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工会备查。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华厦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厦门华厦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
厦门华厦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理念,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员工建言献策齐心协力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规范、有序做好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保障提案工作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华厦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及意义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建设和发展问题,提交大会讨论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工作对于密切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的联系、加强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原则
1.三级承办、专人负责的原则
由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办事人员组成三级承办网络,专人办理、专人答复。
2.沟通联系、调查研究的原则
加强与提出建议及提案的代表进行沟通联系,邀请代表进行座谈和共同调查研究,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3.件件答复、案案回音的原则
做到每件都有答复,每案都有回音,办复率达到100%。
4.讲求质量、重在落实的原则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报告必须讲究质量,杜绝为了答复而答复,对承诺的事项一定要落实,确保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
学校教代会下设教代会提案工作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名并经学校教代会或工会委员会表决产生。教代会提案工作组每四年为一届。各工会小组和教代会代表团为提案工作的最基层组织。
2. 工作职责
教代会提案工作组按照《厦门华厦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办法》文件精神,开展提案征集、处理和存档工作。各工会小组和教代会代表在按照文件精神和教代会提案工作组通知要求,做好提案征集和初审工作。
四、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提案征集
1.提案征集在每次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进行,由各工会小组组织落实,并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完成提案征集并上报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组。
2.学校统一印制《教代会提案表》(附件1),由工会小组组织提案人认真填写,一事一案,可由1个代表提出,2个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立,也可由工会小组、职能部处或院系集体提出。提案经所在工会小组初步审查和筛选后,报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组。在教代会召开期间,也可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代表团团长作为提案人。
3.各工会小组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从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改革的需求出发,酝酿和提交提案。作为教代会的提案,内容关系到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它与平常的一般性工作意见和建议不同,不是针对个别人一般性的具体问题,也不是对学校某个领导或部门的一般批评和意见。
4.提案的提出应有一定的规范性,要按照《厦门华厦学院教代会提案表》逐项填写。要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尽可能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是我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二)提案处理
1.提案的审核
各工会小组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一看是否属于学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提案的立案
教代会提案工作组对经过审核的合格提案,分析研究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一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由提案工作组向提案人作出解释,可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职能部处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提案的落实
大会闭会后,由提案工作组将已立案的提案报相关分管校领导批转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重视教职工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部门座谈,或组织专题调查、实地考察,在一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提案处理情况提交提案工作组。提案工作组要经常与实施部门保持联系,对提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努力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4.提案的再审
提案在实施过程中,提案工作组有责任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对于因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落实的,有关部门应书面说明情况,经过提案工作组同意,可暂缓或停止执行,同时要对提案人做出合理解释。
5.提案的反馈
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由提案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将承办结果通知提案人,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切实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三)提案存档
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工作组应当将提案原件、承办部门办理答复的意见、提案者对提案办复的意见、以及提案工作组为推动办案而开展的有关工作的资料、文件等,进行立卷存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厦门华厦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