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党委、工会、各部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四)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工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三)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建议学校行政撤销原处理决定。
(四)教职工如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工作小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树立申诉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提交的申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主任委员撰写的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